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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2月 更新日期:113年12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263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現行我國航政相關法規漁港法、海商法、商港法、船舶法等分散不同機關主管,交通部航港局負責船隻及船員發照,農業部漁業署負責漁港及漁船管理。因交通部、農業部未具備航政執法人員、船舶,故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署)負責執法。然而,因為法律主管機關並非海巡署,故而造成執法上的困境,如查緝船舶超載時,僅能蒐證後函文交通部依船舶法裁處;查緝走私時,若走私集團在船體增設隔板或隔間夾藏物品,海巡人員無法事先查驗船體;若民眾在港區釣魚,海巡人員僅能勸離,須函文農業部依漁港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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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