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漂綠」所涉資訊不實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2月
更新日期:113年12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64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113年已有1,031家上市(櫃)公司公布永續報告書,揭露其環境、社會及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等非財務資訊,顯示公司之經營目的,除為謀取股東最大利益,並已朝考量環境保護、員工福祉、債權人及消費者等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增進社會整體利益方向發展。
(二)論者指出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規範之民事、刑事責任,係以財務資訊為適用客體;實務上永續報告書所涉非財務資訊若有虛偽不實情事,能否適用現有規範追訴相關人員責任,似有疑問。又司法實務認為公司資訊揭露不實,尚須具有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決定,相關人員始負民事、刑事責任。由是,公司誇大宣稱使用綠電,雖經證明造假,但倘公司盈餘不減反增,該「漂綠」(Greenwashing)所涉非財務資訊之揭露不實行為,因不影響大眾投資意願而未具重大性,即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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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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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載113年已有1,031家上市(櫃)公司公布永續報告書,揭露其環境、社會及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等非財務資訊,顯示公司之經營目的,除為謀取股東最大利益,並已朝考量環境保護、員工福祉、債權人及消費者等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增進社會整體利益方向發展。
(二)論者指出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規範之民事、刑事責任,係以財務資訊為適用客體;實務上永續報告書所涉非財務資訊若有虛偽不實情事,能否適用現有規範追訴相關人員責任,似有疑問。又司法實務認為公司資訊揭露不實,尚須具有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決定,相關人員始負民事、刑事責任。由是,公司誇大宣稱使用綠電,雖經證明造假,但倘公司盈餘不減反增,該「漂綠」(Greenwashing)所涉非財務資訊之揭露不實行為,因不影響大眾投資意願而未具重大性,即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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