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法規調適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2月
更新日期:113年12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264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即「金融監理沙盒(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係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於2015年率先提出,並於2016年4月間開始推動,其後新加坡、香港、澳洲等亦陸續跟進。我國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落實負責任之創新,立法院於106年12月間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創新實驗條例),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使業者得以在低密度之監理下,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不受現行法規的制約,並能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藉此免除業者違反金融法規之疑慮,進而加速我國金融科技產業之發展。
(二)創新實驗條例自107年4月30日施行以來,截至113年5月底,計受理16件申請案,已核准9件、否准2件、業者自請撤回5件,實際落地之創新實驗案僅4件。有業者認為,在現行金融科技發展的法制環境下,落地機制不完善,以至於結束創新實驗後存在高度不明確性,不利新創業者申請參與創新實驗,亦有民間組織提出修正創新實驗條例,增訂實驗申請人「監理改善(法規調適)請求權」做為實驗結束後之配套措施之建議。爰此,為協助創新金融科技之發展,創新實驗後法規調適規定之完善確有其重要性,應予重視。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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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即「金融監理沙盒(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係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於2015年率先提出,並於2016年4月間開始推動,其後新加坡、香港、澳洲等亦陸續跟進。我國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落實負責任之創新,立法院於106年12月間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創新實驗條例),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使業者得以在低密度之監理下,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不受現行法規的制約,並能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藉此免除業者違反金融法規之疑慮,進而加速我國金融科技產業之發展。
(二)創新實驗條例自107年4月30日施行以來,截至113年5月底,計受理16件申請案,已核准9件、否准2件、業者自請撤回5件,實際落地之創新實驗案僅4件。有業者認為,在現行金融科技發展的法制環境下,落地機制不完善,以至於結束創新實驗後存在高度不明確性,不利新創業者申請參與創新實驗,亦有民間組織提出修正創新實驗條例,增訂實驗申請人「監理改善(法規調適)請求權」做為實驗結束後之配套措施之建議。爰此,為協助創新金融科技之發展,創新實驗後法規調適規定之完善確有其重要性,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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