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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人員專職化之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2月 更新日期:114年2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267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特殊教育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專業團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第6條第1項)。據此,各縣(市)政府在鑑定與安置特教生時,須經由鑑輔會相關專業人員合作,進行各種資料蒐集、多元化的評量;並利用相關標準化測驗,協助專業人員進行障別評估。而鑑定評估人員(112年修法《特殊教育法》第19條稱為「評估人員」,以往實務上則多稱心理評量簡稱心評人員),即是標準化與多元資料蒐集的執行者。
(二)心理評量是利用特定的測量工具及程序,對個人或群體的心理特徵進行量化測驗及評估,目的在於瞭解個體的心理狀態、能力、興趣和偏好等,藉以幫助心理學家、臨床醫師、教育者、人力資源等專業人士對個案進行評估診斷,提供適當的介入、教學及治療。《特殊教育法》112年修正,其重點之一為「心評專職化」,相關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自113年8月1日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除第12條自113年8月1日施行外,自114年8月1日施行,依法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可自行增置免除課務之專職心評人員。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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