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運具個資保護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2月
更新日期:114年2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267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質疑共享汽機車「iRent」租車條款宛如霸王條款,將租用者之個資交給多個關係企業分享,過度蒐集個資對消費者極為不利,有違法之虞。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於114年1月8日對案關公司進行行政檢查,查核結果認為針對公司將消費者個人資料分享給關係企業使用部分,雖有經當事人同意,惟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不明確,為避免爭議,公司承諾立即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上傳至其集團內共同行銷資料系統功能關閉。
(二)消基會表示,案關公司在消費者透過APP租用汽車時,即規定消費者必須要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 等資訊,填寫的項目之多,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必備的資料範圍,提供資料之多,已有失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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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質疑共享汽機車「iRent」租車條款宛如霸王條款,將租用者之個資交給多個關係企業分享,過度蒐集個資對消費者極為不利,有違法之虞。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於114年1月8日對案關公司進行行政檢查,查核結果認為針對公司將消費者個人資料分享給關係企業使用部分,雖有經當事人同意,惟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不明確,為避免爭議,公司承諾立即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上傳至其集團內共同行銷資料系統功能關閉。
(二)消基會表示,案關公司在消費者透過APP租用汽車時,即規定消費者必須要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 等資訊,填寫的項目之多,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必備的資料範圍,提供資料之多,已有失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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