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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相關管理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2月 更新日期:114年2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68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民眾因懷念舊情,花費新臺幣(下同)3萬元找徵信社調查前女友近況,並在業者鼓吹下,另行支付100萬元購買「破壞感情」專案。嗣發現業者所稱專案為騙局而報警提告,惟檢察官偵查後,認業者未涉詐欺犯罪而處分不起訴;該民眾乃另對徵信社起訴求償,法院則以業者未依約進行破壞其前女友感情生活之活動,認並未依上開專案所簽委任契約履行相關義務,而判決徵信社業者應返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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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