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自殺罪之檢討
撰成日期:114年3月
更新日期:114年3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70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生命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生命之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然因生命法益同時是社會國家存立基礎之法益,而具有絕對最高之價值,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爰針對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殺人與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規範刑責。然而,該條文在現代社會之適用,尤其是在涉及家庭、疾病與人道考量之案件中,逐漸引發爭議。近期花蓮地方法院一起案件,便突顯此類案件在適用現行法律時之困境。一名母親因與16歲女兒長期發生家庭衝突,最終決定與其共同燒炭自殺,所幸被及時發現並送醫救治,母女均倖存,該母親隨後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謀為同死而幫助自殺未遂罪」起訴。法院最終依據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判決免除其刑,主要理由包括:母親並非基於惡意,而係在長期照顧壓力與精神疾病影響下作出衝動決定;其次,女兒並非被強迫,而是自願與母親共同行為;再者,母親確診患有重鬱症,且目前家庭功能已逐漸恢復,檢方與法院均認為無再犯之虞,無須透過刑罰加以處罰。
傳統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立法目的,係著重於生命法益之絕對保護。然而,當自殺行為係源於個人自由意志,抑或因家庭壓力、疾病關係等因素驅使,突顯出現行條文在適用上之挑戰,是否應給予更大彈性,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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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生命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生命之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然因生命法益同時是社會國家存立基礎之法益,而具有絕對最高之價值,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爰針對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殺人與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規範刑責。然而,該條文在現代社會之適用,尤其是在涉及家庭、疾病與人道考量之案件中,逐漸引發爭議。近期花蓮地方法院一起案件,便突顯此類案件在適用現行法律時之困境。一名母親因與16歲女兒長期發生家庭衝突,最終決定與其共同燒炭自殺,所幸被及時發現並送醫救治,母女均倖存,該母親隨後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謀為同死而幫助自殺未遂罪」起訴。法院最終依據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判決免除其刑,主要理由包括:母親並非基於惡意,而係在長期照顧壓力與精神疾病影響下作出衝動決定;其次,女兒並非被強迫,而是自願與母親共同行為;再者,母親確診患有重鬱症,且目前家庭功能已逐漸恢復,檢方與法院均認為無再犯之虞,無須透過刑罰加以處罰。
傳統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之立法目的,係著重於生命法益之絕對保護。然而,當自殺行為係源於個人自由意志,抑或因家庭壓力、疾病關係等因素驅使,突顯出現行條文在適用上之挑戰,是否應給予更大彈性,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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