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活動經費募集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3月
更新日期:114年3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72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針對罷免團體能否收取政治獻金疑義,內政部表示,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 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並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嗣經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依憲法及監察法針對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職權,罷免團體或個人之行為則非監察職權行使範疇,關於罷免募款所生疑義,因目前政治獻金法尚無明文規範,作為該法執行機關僅能依法行政。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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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針對罷免團體能否收取政治獻金疑義,內政部表示,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 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並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嗣經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依憲法及監察法針對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職權,罷免團體或個人之行為則非監察職權行使範疇,關於罷免募款所生疑義,因目前政治獻金法尚無明文規範,作為該法執行機關僅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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