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商調制度放寬之法制淺析
撰成日期:114年3月
更新日期:114年3月28日
作者:田華仁
編號:R027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為提供公務人員更為彈性之職涯發展機會,銓敘部近期研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修正重點略以:重行界定指名商調函商程序內涵,刪除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及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臺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針對銓敘部修正草案刪除商調須「原機關同意」條文表達肯定立場,認為此舉有助於終結公務體系長期以來以不准商調方式強留人才的威權文化。聯盟並提出三大訴求:呼籲銓敘部堅守修法初衷,勿限縮放寬範圍或加諸其他限制;建議縮短「3個月內過調」期限,以減輕受壓迫公務員的負擔;要求一併檢討新進人員限制轉調制度。聯盟亦主張現行制度阻礙人才自由流動,應以人員流動率作為機關改善的指標。引發公務人員商調制度放寬相關法制問題討論。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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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為提供公務人員更為彈性之職涯發展機會,銓敘部近期研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修正重點略以:重行界定指名商調函商程序內涵,刪除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及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臺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針對銓敘部修正草案刪除商調須「原機關同意」條文表達肯定立場,認為此舉有助於終結公務體系長期以來以不准商調方式強留人才的威權文化。聯盟並提出三大訴求:呼籲銓敘部堅守修法初衷,勿限縮放寬範圍或加諸其他限制;建議縮短「3個月內過調」期限,以減輕受壓迫公務員的負擔;要求一併檢討新進人員限制轉調制度。聯盟亦主張現行制度阻礙人才自由流動,應以人員流動率作為機關改善的指標。引發公務人員商調制度放寬相關法制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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