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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法假牙談客製化醫療器材之法制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75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假牙蘊含龐大利益,不肖業者為削價競爭而使用劣質牙科醫療器材造成民眾口腔健康損害。受害者因配戴非法牙套引發甲狀腺功能異常,甚至流產12次。牙技師全聯會理事長表示,全國有7,305家合格牙醫診所,但合格的牙體技術所僅1,063間,比例嚴重失衡,之所以能應付目前的市場,是因為很多牙體技術所是非法的。我國約有5成的假牙可能來自非法來源,暴露醫療器材監管上的漏洞。
(二)上述新聞涉及《牙體技術師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第1項)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第2項)」違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以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第2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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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