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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27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監察院調查指出,近年來營建剩餘土石方遭非法棄置情事屢見不鮮,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不肖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以合法掩護非法,結合開挖業者及回填業者、清運業者及土地仲介等上下游串聯形成不法產業鏈,以不實清運計畫書、土方聯單等文書,掩護營建廢棄物實際流向,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從工地直接運送至農地或魚塭進行非法掩埋,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與國土完整。
內政部自1991年訂定「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現行名稱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以來,迄今已逾33年,惟該方案位階屬行政規則,不具法律強制力。行政院雖曾於2003年指示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制化,並於2006年研擬「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草案,惟後續進度遲緩,致迄今仍欠缺整體性之專法,地方政府自治條例亦標準不一,不利於落實執行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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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