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參與教育公共事務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276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為促進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的參與與關注,廣徵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並建立政策諮詢管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自108年成立青少年諮詢會,至今已邁入第7屆。國教署透過階段性書面審查評估學生的軟實力,並透過面試過程深入了解學生對教育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多元想法,進一步落實學生的表意權,最終遴選出14位青少年代表委員。
(二)《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CRC)第12條第1項揭示:「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是人權條約中的一項特殊規定,述及兒童的法律和社會地位。一方面,兒童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另一方面,兒童又是這些權利的主體。確保每一個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近年來出現一種普遍做法,在概念上被廣泛地稱為「參與」,儘管該用語本身並沒有出現在第12條的案文中。此一術語不斷發展,現在被廣泛用於描述正在進行的過程,包括在相互尊重基礎上,兒童與成人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對話,由此使兒童瞭解自己和成人的意見如何作為考慮因素,並影響這些過程的結果。而所謂「參與」,並非短暫的、臨時的參與,而係應與成人展開實質的對話。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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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一)為促進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的參與與關注,廣徵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並建立政策諮詢管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自108年成立青少年諮詢會,至今已邁入第7屆。國教署透過階段性書面審查評估學生的軟實力,並透過面試過程深入了解學生對教育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多元想法,進一步落實學生的表意權,最終遴選出14位青少年代表委員。
(二)《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CRC)第12條第1項揭示:「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是人權條約中的一項特殊規定,述及兒童的法律和社會地位。一方面,兒童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另一方面,兒童又是這些權利的主體。確保每一個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近年來出現一種普遍做法,在概念上被廣泛地稱為「參與」,儘管該用語本身並沒有出現在第12條的案文中。此一術語不斷發展,現在被廣泛用於描述正在進行的過程,包括在相互尊重基礎上,兒童與成人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對話,由此使兒童瞭解自己和成人的意見如何作為考慮因素,並影響這些過程的結果。而所謂「參與」,並非短暫的、臨時的參與,而係應與成人展開實質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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