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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業務之監理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6月 更新日期:114年6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80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融資市場缺乏監管機制,本院委員要求立法納管,但行政部門立法進度緩慢。民間融資業法推動聯盟指出融資公司已造成社會問題,然我國未如日本定有貸金業法可予適用管理,建議政府應制定專法規範融資業,以保障債務人權益。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認為融資公司並未吸收大眾資金,不致發生金融風暴,無須採特許制;制定專法後該會之監理量能是否足夠及對整體市場之衝擊皆需納入考量;參據日本貸金法施行經驗,民眾或中小企業取得資金之難度恐因此提高;規範重點應在解決消費者保護問題,鑒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係最高位階之消費者保護專法,且罰則較重,目前應以金保法納管從事融資性業務之公司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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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