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移植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7月
更新日期:114年7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82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今(114)年 6月,國內某醫院近日爆出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指出,一名年輕男子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 OHCA),雖經歷搶救仍幾乎腦死,家屬在了解患者預後不佳後,主動表示並提出器官捐贈意願,醫療團隊則依法啟動心臟死亡後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程序,一切合法。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表示,這次事件的器捐屬於心臟停止後器捐,依規定必須在撤除維生設備(例如葉克膜等),等到心跳完全停止,觀察5分鐘才能確認死亡,之後才會有檢察官相驗,進入後續捐贈程序。實務上各檢察官參與時間與作法不同,有些在葉克膜仍運作時,就到場並全程紀錄,也有人選擇病患死亡、身體清理後再相驗。目前檢察官應該在哪個階段介入,並無明確規定,實際上多由醫院配合各檢察官的要求。只要是「非病死」個案,都必須由司法單位確認死因無涉犯罪後,才能進行捐贈、喪葬等後續流程。
(三)關於心臟死亡捐贈(DCD),早於106年10月衛福部邀集醫學會、律師、移植專家等,針對「心跳停止後器捐」進行討論,當時衛福部醫事司司長表示,會議中達成4點共識,並拍板開放無心跳器捐,讓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無心跳器捐的國家。嗣後,於同年12月26日函送「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以下簡稱「心停死亡器捐指引」)。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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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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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114)年 6月,國內某醫院近日爆出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指出,一名年輕男子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 OHCA),雖經歷搶救仍幾乎腦死,家屬在了解患者預後不佳後,主動表示並提出器官捐贈意願,醫療團隊則依法啟動心臟死亡後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程序,一切合法。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表示,這次事件的器捐屬於心臟停止後器捐,依規定必須在撤除維生設備(例如葉克膜等),等到心跳完全停止,觀察5分鐘才能確認死亡,之後才會有檢察官相驗,進入後續捐贈程序。實務上各檢察官參與時間與作法不同,有些在葉克膜仍運作時,就到場並全程紀錄,也有人選擇病患死亡、身體清理後再相驗。目前檢察官應該在哪個階段介入,並無明確規定,實際上多由醫院配合各檢察官的要求。只要是「非病死」個案,都必須由司法單位確認死因無涉犯罪後,才能進行捐贈、喪葬等後續流程。
(三)關於心臟死亡捐贈(DCD),早於106年10月衛福部邀集醫學會、律師、移植專家等,針對「心跳停止後器捐」進行討論,當時衛福部醫事司司長表示,會議中達成4點共識,並拍板開放無心跳器捐,讓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無心跳器捐的國家。嗣後,於同年12月26日函送「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以下簡稱「心停死亡器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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