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下網紅團購相關法制研析-以薦證揭露為例
撰成日期:114年7月
更新日期:114年7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283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近年消費者逐漸對網紅業配感到疲乏,於是廠商開始與網紅合作團購,以分潤方式將雙方利益綁在一起,故而網紅與廠商合作方式,從過去的「業配」走向「團購」。然而,不論是網紅業配或是團購,都應遵循「公平交易法」(下簡稱公平法)規定,若有收入分潤、貼文主導、回覆詢問等實質銷售參與,將被認定為廣告行為主體。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曾於113年9月4日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並認定網紅負有廣告主之責任,亦一併予以處罰。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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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背景說明
據報載,近年消費者逐漸對網紅業配感到疲乏,於是廠商開始與網紅合作團購,以分潤方式將雙方利益綁在一起,故而網紅與廠商合作方式,從過去的「業配」走向「團購」。然而,不論是網紅業配或是團購,都應遵循「公平交易法」(下簡稱公平法)規定,若有收入分潤、貼文主導、回覆詢問等實質銷售參與,將被認定為廣告行為主體。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曾於113年9月4日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並認定網紅負有廣告主之責任,亦一併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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