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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自治法行政區劃之規範簡介 撰成日期:114年8月 更新日期:114年8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83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是以,中央就行政區劃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因此,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須另依法律規定辦理。同條第3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各直轄市、縣(市)據此訂有「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或「里鄰編組及調整辦法」等規範,就里、鄰之編組及調整,大抵規範由區公所擬訂計畫,報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轉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二)目前我國行政區劃,除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等事項於地方制度法有簡要規定外,其餘關於直轄市、省、縣(市)、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尚未有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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