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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防疫命令組織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8月 更新日期:114年8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85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新冠疫情快速蔓延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訂定「新冠疫苗接種計畫」,規定醫療院所施打疫苗,應以醫事人員、防疫人員極高風險接觸者為優先對象。有診所違反該計畫,將指揮中心配發之AZ疫苗,除施打在優先對象外,尚施打在744位未符優先施打對象資格者。《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認為該診所違反「預防接種政策」,對診所開罰新臺幣200萬元。診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114年6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作出112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撤銷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處分該判決指出違反疫情指揮中心接種計畫或方案,不得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予以處罰。
(二)另案A於110年8月22日自美國入境,經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於同日對其開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令其自110年8月22日起入住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以為隔離,直至同年9月5日24時為止,且9月5日解除隔離後,尚須返家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A不服原處分,乃於解除隔離及完成自主健康管理後,於同年9月30日以疾管署為被告機關,向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原處分違法之確認訴訟;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10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確認原處分違法;疾管署不服該判決,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作成112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駁回該署之上訴。判決指出居家檢疫之方式,涉及人身自由受剝奪之程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3項 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指揮中心以發布新聞稿方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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