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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性質與處分權歸屬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9月 更新日期:114年9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8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在超高齡、少子化之趨勢下,孤獨死或將成為常態,考慮到親屬主觀不願意負擔後事,或者客觀無能力處理後事,甚至是死者無親無故,可以預見未來可確認身分、但卻無人領回之「無主遺體」可能越來越多。
按以遺體為中心而展開之事務,不外乎是埋葬、祭祀等殯葬事務,但對於何人應負責該等喪葬事宜,現行民法並未設明文,而係散見於其他各法規範。舉例來說,由老人福利法第24條 規定可推知,原則係由「具扶養能力之扶養義務人」處理殯葬事務;而由社會救助法第24條 規定可推知,原則上死者應由「遺屬」辦理埋葬;至於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則可推知,喪葬事宜應由「遺族」辦理。整體而言,現行法制仍傾向由死者之家族近親作為負責喪葬事宜或殯葬事務最優先之人,其次才由社會網絡或是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然而個別規定除用語紛雜欠缺一致性外,對於近親成員間之先後順位亦付之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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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