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偏差行為少年輔導處遇制度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4年10月 更新日期:114年10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89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據統計,112年警政機關查獲少年嫌疑犯1萬790人,較111年增加1,236人(增加12.94%),近5年呈現增加趨勢;犯罪類型以涉詐欺案居多、竊盜案次之,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亦呈增加情形。若從法院端來看,113年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保護事件審理受理件數為11,598件,較112年增加1,420件,更較110年8,879件增加23.4%,顯見兒少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之觸法行為呈逐年增加趨勢。
(二)為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權,少事法於108年大幅修正,重點為健全少年成長權、翻轉虞犯印記、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增訂多元處遇、廢除觸法兒童移送少年法庭制度、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少事法修正原虞犯制度為少年曝露於風險中之概念,保留「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 ,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依少事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少年事件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前揭曝險行為時由法院依法律規定處理之事件,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同條第2項並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對有偏差行為之兒少,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並得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兒少。另兒少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第48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前揭各項規定,則為兒少權法規定之偏差行為樣態。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