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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病假期間不利處遇禁止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11月 更新日期:114年11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93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近年來勞工健康權益、職場友善文化及工作環境安全議題日益受到社會重視,尤其在疫情之後,整體社會對疾病預防及健康保護意識明顯提升。在現行法制下,勞工請病假主要係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5條辦理。依規範,勞工因病請假,每年得請30日以內之普通傷病假,並發給半數工資;若需住院治療,2年內普通傷病假合計得請1年以內之普通傷病假,但不發給工資。其後,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以1年為限。至留職停薪期滿,勞工如仍不能恢復工作,雇主可於預告後終止其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關係。
前開規定雖兼顧企業經營與勞工請假需求,但在實務運作上,部分企業仍將病假天數納入考績、獎金、升遷或續聘之負面評量因素,導致勞工在面臨身心不適時,不敢依法請假或延誤就醫,形同使病假制度之保障目的落空。當病假制度喪失功能,不僅侵蝕個別勞工之健康權,也可能造成職場群聚感染與公共衛生風險,將對整體社會造成更高健康與勞動成本。近期國籍航空空服員抱病值勤並於返台後不幸過世之事件,更使各界關注「不敢請病假」之現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其他勞工團體陸續向勞動部陳情,主張應明定「請病假不得成為雇主不利處遇之事由」,以防止企業透過考核制度間接懲罰請假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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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