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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見習實習與病人權益保障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12月 更新日期:114年12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95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教學醫院除提供臨床醫療服務外,尚承擔醫學教育、臨床訓練或實習、醫學研究或學術發展等職責。包括:1.臨床教學與醫學生(或其他醫事相關科系學生)之臨床實習—教學醫院與醫學院、護理、醫技等學校建立教學實習合作機制,提供學生臨床實習場域。2.醫事人員培訓進修—為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訓練及醫事人員執業與進修提供制度化訓練機會,並確保師資、設備與教學資源。3.醫學研究及學術活動—提供研究設施與環境,進行臨床或基礎醫學研究,促進醫療知識與技術之發展與創新。
(二)據報載,一名婦女透過社群平臺分享分娩經歷,回憶當時身體正處於強烈陣痛、痛苦交織、儀容未整且私密部位處於開放狀態,與此同時,她看到數名醫學生輪流走入產房,圍在病床四周,有的凝視、有的提問、有的記錄筆記,讓她感到極度焦慮與被物化。有醫療界人士指出,教學醫院可考慮訂定更明確的實習規範:例如在產房安排學生實習前,應事先向產婦說明並徵得同意;明確告知學生數量、時間及觀察內容,才可於兼顧醫學生學習的同時,尊重產婦的選擇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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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