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WTO政府採購協定簡介 撰成日期:115年2月 更新日期:115年2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高念祖 編號:R0299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民國(下同)114年預告大幅修正政府採購法逾40條條文,修正要點包含精進政府採購停權機制、增訂或修正有助保障廠商權益之規定、增訂提升採購效率及增加採購彈性之規定、整合並簡化最有利標之作業機制、強化政府採購公平秩序及完備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修正規範不備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情形之規定。
    預告草案中又以刪除須3家廠商投標限制引發議論,然工程會表示,修法原因有三:其一,採購已全面數位化,資訊更透明。過去以紙本領標、機關門首公告,容易造成資訊壟斷,因此才需要3家廠商才能開標增加競爭。如今招標流程已達99%電子領標,市場資訊公開透明不易被阻斷,競爭關係自然形成,不再需要以「家數」限制開標。其二,減少流標,節省行政成本。近年九成工程案2次招標內即可決標,進一步分析第1次招標即決標僅三成,顯示因3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徒增採購作業流程。取消「家數不足必須流標」後,可減少重複招標及等標期,節省時間、人力與成本,加速採購進程。其三,避免廠商為湊家數而誤觸法規。過去有些廠商因不熟法律,陪標湊家數讓標案第1次就開成標反而觸法。取消家數限制後,有效降低假性競爭與法律風險,真正要去防堵的禁止廠商進來競爭的圍標行為。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