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下避讓救護車裁罰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4月
更新日期:115年4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尤月亭
編號:R0302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報載,為了不讓救護車卡在車陣錯過黃金救援時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規定,未避讓救護車,自2026年1月31日起,罰鍰將從原本的新臺幣(下同)3千6百元提高為6千元至3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若因不避讓導致人員死傷,最高可罰10萬元並吊銷車輛牌照。本次修法起因之一,在於2026年1月發生駕駛人因顧慮科技執法檢舉,即便救護車在後方狂按喇叭長達4分鐘,仍不願避讓,引發社會對於科技執法的撻伐。
近年各地方政府廣設科技執法設備,以取締闖紅燈、跨越停止線、違規變換車道等交通違規行為,對維持交通秩序固有其效果;惟在科技執法路口,駕駛人若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之救護車而短暫壓越停止線、駛入路口或變換車道,亦可能遭系統拍攝並受告發,遂引發「依法應避讓救護車,卻因避讓行為反遭裁罰」之爭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已明定,汽車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其已行駛於交岔路口者,並應迅速駛離至不妨害該緊急車輛通行之地點。又《道交條例》第45條規定,針對不立即避讓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之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換言之,現行法一方面要求駕駛人應即時讓道,另一方面,科技執法系統卻可能將避讓過程中所生之越線、闖越停止線等行為,機械式認定為違規,形成法規義務與執法技術間之落差。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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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報載,為了不讓救護車卡在車陣錯過黃金救援時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規定,未避讓救護車,自2026年1月31日起,罰鍰將從原本的新臺幣(下同)3千6百元提高為6千元至3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若因不避讓導致人員死傷,最高可罰10萬元並吊銷車輛牌照。本次修法起因之一,在於2026年1月發生駕駛人因顧慮科技執法檢舉,即便救護車在後方狂按喇叭長達4分鐘,仍不願避讓,引發社會對於科技執法的撻伐。
近年各地方政府廣設科技執法設備,以取締闖紅燈、跨越停止線、違規變換車道等交通違規行為,對維持交通秩序固有其效果;惟在科技執法路口,駕駛人若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之救護車而短暫壓越停止線、駛入路口或變換車道,亦可能遭系統拍攝並受告發,遂引發「依法應避讓救護車,卻因避讓行為反遭裁罰」之爭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已明定,汽車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其已行駛於交岔路口者,並應迅速駛離至不妨害該緊急車輛通行之地點。又《道交條例》第45條規定,針對不立即避讓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之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換言之,現行法一方面要求駕駛人應即時讓道,另一方面,科技執法系統卻可能將避讓過程中所生之越線、闖越停止線等行為,機械式認定為違規,形成法規義務與執法技術間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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