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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錄影設備使用管理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6月 更新日期:115年6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308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民眾於醫美診所體雕,發現不明裝置疑似藏有攝影機,經檢警擴大搜索該醫美診所數間分店,並針對是否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妨害秘密等罪進行偵辦。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亦派員稽查,就其有無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情事,依法查處。
(二)衛生福利部表示,經開會協商醫療機構錄影規範達成共識,醫療機構嚴禁使用偽裝隱藏式錄影設備;基於公安雖可於公共空間裝設固定式錄影設備,但須落實告知義務;低度隱私空間如諮商會議室及眼科、耳鼻喉科、牙科等一般診間,需事先取得書面同意方可錄影;高度隱私空間如手術室、內診室、更衣室等,原則上禁止攝錄,但用於教學且取得書面同意者例外允許錄影。各地衛生局目前累計稽查1,090家醫療機構,查獲41家違規,針對涉及裝設針孔、密錄裝置之17家醫療機構,均依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停業6個月,違規遭罰醫療機構之名單並上網公告於該部「美容醫學專區」,以便利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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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