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比較法論監獄作業與技能訓練法制之檢討
撰成日期:115年6月
更新日期:115年6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姵瑜
編號:R0310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各國矯正機關長期推出受刑人製作之商品,廣受民眾喜愛,惟其實涉「監獄作業及技能訓練能否協助受刑人出獄後自立更生、順利再社會化(即復歸社會、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根本課題。為落實再社會化目標,我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規範受刑人作業項目安排應與「個別處遇計畫」緊密配合,並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提60%充作勞作金,期實質鼓勵受刑人作業並改善在監及出監後生活條件。復查法務部自106年起推動「自主監外作業」制度,允許符合條件、即將出獄之受刑人,於日間無戒護狀態下自主外出至合作企業工作,夜間再返回監所,透過半開放式管理之過渡性處遇,使其提前接觸社會、建立工作習慣,作為銜接監所處遇與自由社會生活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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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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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矯正機關長期推出受刑人製作之商品,廣受民眾喜愛,惟其實涉「監獄作業及技能訓練能否協助受刑人出獄後自立更生、順利再社會化(即復歸社會、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根本課題。為落實再社會化目標,我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規範受刑人作業項目安排應與「個別處遇計畫」緊密配合,並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之作業賸餘,提60%充作勞作金,期實質鼓勵受刑人作業並改善在監及出監後生活條件。復查法務部自106年起推動「自主監外作業」制度,允許符合條件、即將出獄之受刑人,於日間無戒護狀態下自主外出至合作企業工作,夜間再返回監所,透過半開放式管理之過渡性處遇,使其提前接觸社會、建立工作習慣,作為銜接監所處遇與自由社會生活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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