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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物定期安檢制度之簡介 撰成日期:115年7月 更新日期:115年7月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振宇 編號:R0311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有論者指出,日本建築基準法於1950年制定時,即已於第8條規定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人應經常維持建築物基地、構造及建築設備於適法狀態。其後,因建築物高層化、昇降設備普及及公共使用建築物安全管理需求增加,1959年修法始將特定建築物及昇降機等納入定期報告制度;1970年後,則改由所有者或管理者委託建築士或具專門資格者調查、檢查後向特定行政廳報告。近年因福山市旅館火災、長崎市高齡者照護設施火災及福岡市診所火災等事故,日本於2014年修正建築基準法,並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強化建築物使用後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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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