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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站立作業勞工適當坐具使用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7月 更新日期:115年7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琪蓉 編號:R0312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有郵政公司員工反映,特定單位要求每日連續站立數小時分揀郵件,膝蓋有舊傷或久站疼痛者坐下亦遭制止,甚至須提出醫師證明始獲准坐姿作業。該公司則表示,規章並無強制站立或禁坐之規定,作業區亦設有座椅,將調查是否涉及不當管理。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曾指出,百貨專櫃從業人員長時間站立,可能發生足底筋膜炎、足部疼痛及腿部靜脈曲張;雇主除應設置適當坐具外,於不影響勞務提供時,應允許勞工使用坐具。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5規定,雇主對連續站立作業勞工應設置適當坐具供休息時使用;該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而同條第2項第4款並要求雇主對休息或其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惟現行規定僅規範設置坐具供勞工休息時使用,未明定工作性質容許坐姿或站坐交替時,勞工得否於作業過程中合理使用坐具,以及相關保護措施,尚欠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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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