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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與香港關於電子煙及加熱菸持有管制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7月 更新日期:115年7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31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近年來,電子煙(Electronic Cigarettes)及加熱式菸草產品(以下簡稱加熱菸)等「另類吸煙產品」(Alternative Smoking Products,以下簡稱「新興菸品」,包括類菸品及加熱菸)快速普及,各國基於公共衛生、青少年保護及菸害防制等考量,逐步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其中,新加坡與香港均採取較高密度之管理措施。新加坡採取最嚴格之「全面禁止」模式,將電子煙及其他新興菸品納入全面禁止管理,不僅禁止其製造、進口及販售,亦將購買、持有及使用納入處罰範圍。香港自2022年 4月30日起禁止包括電子煙及加熱菸在內之另類吸煙產品進口、製造、販賣、供應、宣傳及為商業目的而「持有」(管有),並未禁止一般民眾自用持有,亦未禁止公共場所(公眾地方)之單純持有,然而,任何人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吸食或攜帶已啟動(activated)的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2025年修法,新增禁止持有制度,2026年4月30日起,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任何人於任何地方持有指定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詳見香港法制簡介段)。新加坡與香港立法例,對我國刻正研議修正《菸害防制法》有關類菸品(電子煙)與未經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持有規範具有參考價值。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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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