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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乳品標示新制與消費者知情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7月 更新日期:115年7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薇蓉 編號:R0312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據報載,因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紐西蘭液態乳自114年起可「零關稅」輸入,引發國內酪農業者不滿,擔心價格競爭影響市場,此外,原先規畫紐國牛乳製品可標示「長效鮮乳」有誤導之虞,為健全乳品標示制度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衛生福利部修正「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新制規定,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另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以強化乳品驗證及標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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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