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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都市再開發實施者類型之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5年7月 更新日期:115年7月3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314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日本都市再開發法(都市再開発法)公布於1969年(昭和44年)6月3日,並施行於同年6月14日。該法係將已實施多年的市街地改造法(公共施設の整備に関連する市街地の改造に関する法律)及防火建築街區造成法(防災建築街区造成法)之立法意旨整併並取而代之。即再開發事業之推動,不僅要增進建築防災、安全,並兼顧市街環境的景觀改善。實施期間不斷配合社會經濟環境與政策變遷,經歷多次修法。日本社會經濟發展從1960年代快速成長,到1990年代泡沫經濟崩潰後,邁入21世紀為了增進產業經濟再生,提昇都市國際競爭力,並解決不動產不良債權,促進土地流通效益,於2001年積極推展都市再生政策,平成13年(2002年)公布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於全國各大都市圈,擴大劃定「都市再生緊急整備地域」,放寬容積率、協助融資、配合公共設施建設及縮短行政流程等,鼓勵民間企業提案、實施都市再生事業。同時為有效推動老舊集合住宅重建,公布集合住宅重建措施法(マンションの再生等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法律)再開發法公布至今將屆半世紀,根據2018年3月統計,日本全國已實施完成916地區(達1,30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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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