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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型失智症者長照服務適切性與支付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8月 更新日期:115年8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琪蓉 編號:R0314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早發型失智症(early-onset dementia)通常指65歲前發病者,亦稱年輕型失智症(young-onset dementia)。為配合自115年1月1日起推動之「長照十年計畫3.0」,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長照給付辦法),刪除失智症者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之年齡限制;未滿50歲失智且失能者,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納入長照給付範圍。
此次修正使未滿50歲失智且失能者取得長照服務之申請及給付資格,惟資格放寬不必然表示現行服務內容已能回應其需求。衛福部回應年輕型失智症者可能因活動力及服務需求不同,而難以適應既有日間照顧之相關報導時指出,年輕型失智照護具有特殊性,宜逐步研議發展相關專屬服務。爰本文以新納入之未滿50歲失智且失能者為研究對象,並參酌國內外年輕型失智症者之服務經驗,檢視現行長照支付制度是否足以引導特約單位提供符合其體能、認知狀況、就業、家庭角色及社會參與需求之個別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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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