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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跨境電子證據取得法制之簡介 撰成日期:115年8月 更新日期:115年8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振宇 編號:R0316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有論者指出,美國聯邦調查局於2013年調查毒品案件時,因涉案者之電子郵件儲存於某公司境外伺服器,FBI雖持有搜索令,惟該公司以1986年《儲存通訊紀錄法》(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86)之效力不及美國境外為由,拒絕提供儲存於愛爾蘭都柏林數據中心之電子郵件內容及相關資料。美國國會嗣於2018年通過《釐清境外合法利用資料法》,修正《儲存通訊紀錄法》相關規定,爰簡介美國跨境電子證據取得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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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