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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特定體育團體良善治理制度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8月 更新日期:115年8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316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近年國際競技運動發展顯示,國家體育競爭力除取決於人才培育、訓練資源及運動科學外,更與體育團體之治理能力密切相關。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及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將「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列為體育政策重要目標,強調體育組織應建立透明決策程序、利益衝突管理、誠信治理及績效課責等制度,以提升組織運作效能及維護體育活動之公信力。
(二)我國自106年 修正《國民體育法》以來,雖已推動特定體育團體改革,建立會員參與、資訊公開及財務透明等制度,惟實務運作上仍陸續出現選訓制度、組織運作、利益衝突及資源配置等治理議題,引發社會對體育團體治理能力之質疑。各界普遍認為,提升競技成績除增加政府投入外,更重要者在於建立健全之體育治理制度,使有限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因此,配合現行《國民體育法》之規範架構,如何進一步強化特定體育團體良善治理機制,已成為我國體育政策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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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