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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及美國私人利用設備蒐集聲音之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5年9月 更新日期:115年9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琪蓉 編號:R0319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某調查局人員因認樓上住戶長期製造腳步、開關門及家電等噪音,於自宅天花板裝設集音器及錄音設備,全天候蒐集樓上住戶聲響長達17個月。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住戶對住宅內談話及私人生活動態具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之合理期待;行為人未採先向環保機關檢舉、報警、請其他住戶查證等較低侵害手段,發現錄音內容涉及他人對話後仍未停止,已逾合理蒐證範圍,構成侵害隱私權,維持賠償新臺幣25萬元之判決。
前述判決所涉及者主要為民事上隱私權侵害之判斷,惟刑法第315條之1已處罰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或以錄音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足以作為私人秘密收音之基本規範。但現今集音器、定向麥克風及其他聲音放大、聚焦設備,使用者可取得通常聽覺範圍以外之談話內容,其與一般生活噪音蒐證之界線如何判斷,實有探討空間。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個人縱處公共場域,仍得於合理期待範圍內享有不受他人持續監聽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顯示隱私保障之判斷,尚須考量當事人合理期待與侵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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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