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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醫院內司法訊問制度對我國之省思 撰成日期:115年9月 更新日期:115年9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320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精神衛生法》自115年 8月1日起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制度,以強化患者人身自由之司法保障。惟經實務觀察,除法院如何兼顧醫療專業判斷與人身自由保障外,亦涉及未獲准強制住院或出院患者之社區治療、危機處置及支持量能是否足以承接等問題。因此,強制住院制度之改革,不僅在於「由誰」限制人身自由,更在於法院能否進行實質審查,以及如何進一步強化患者本人直接參與司法程序及向法官陳述意見之保障。
(二)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程序法》(Gesetz über das Verfahren in Familiensachen und in de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FamFG)第319條明定,法院於作成收治措施前,原則上應親自訊問受拘束者,並形成對其本人之直接印象;必要時,得於其通常生活環境進行。患者已於醫療機構接受收治者,法官至其所在醫療機構訊問,即可作為落實此一要求之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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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