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者居住安定與照顧支持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11月
更新日期:115年11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322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住宅不僅是滿足基本生活之處所,亦與高齡者之健康、照顧、社會參與及生活自主密切相關。對高齡者而言,長期居所連結家庭、鄰里、醫療、長照及交通等支持網絡,一旦因租金上漲、租約終止、住宅老舊或都市更新等因素被迫遷離,其影響較一般成年人更為重大。近期西班牙87歲婦人因無力負擔調漲後租金,被迫搬離居住70年之住所,事件引發社會對住房危機及高齡者居住保障之討論。
(二)《住宅法》將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標準等條件之65歲以上老人列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一(第4條第1項、第2項);同法並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應考量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第25條第3項)。《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則將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列為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同法另規定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或租屋補助,以及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等措施(第32條及第33條)。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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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一)住宅不僅是滿足基本生活之處所,亦與高齡者之健康、照顧、社會參與及生活自主密切相關。對高齡者而言,長期居所連結家庭、鄰里、醫療、長照及交通等支持網絡,一旦因租金上漲、租約終止、住宅老舊或都市更新等因素被迫遷離,其影響較一般成年人更為重大。近期西班牙87歲婦人因無力負擔調漲後租金,被迫搬離居住70年之住所,事件引發社會對住房危機及高齡者居住保障之討論。
(二)《住宅法》將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標準等條件之65歲以上老人列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一(第4條第1項、第2項);同法並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應考量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第25條第3項)。《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則將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列為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同法另規定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或租屋補助,以及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等措施(第32條及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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