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程序跨國比較淺析
撰成日期:115年11月
更新日期:115年11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育靖
編號:R0322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民國94年第7次修憲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提出,經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立法院嗣於111年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惟於公民複決階段,雖同意票(約564萬票)大於不同意票(約501萬票),仍未能達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修憲複決門檻(約962萬票),從而引發修憲門檻是否過高之討論。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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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議題研析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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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第7次修憲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提出,經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立法院嗣於111年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惟於公民複決階段,雖同意票(約564萬票)大於不同意票(約501萬票),仍未能達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修憲複決門檻(約962萬票),從而引發修憲門檻是否過高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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