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相關問題
撰成日期:105年4月
更新日期:10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錦青
編號:R00003
(一) 目前依據規定,准公務人員給家庭照顧假7日,但應併入有薪之5日事假中計算,超過者則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 勞工則依法得請以7日為限之家庭照顧假,不扣發全勤獎金,但須併入不得超過14日之事假中,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關於勞工家庭照顧假之薪酬給付問題,行政院曾於101年之修正版本中即已擬議申請家庭照顧假者應給予工資;惟鎖定於「天然災害」且正式發布停止上課者。
(四) 目前勞工家庭照顧假之設計基本上符合世界潮流,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第20條之規定卻將該假之「請假事由」予以嚴重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3範圍,且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出現定義不清問題。
(五) 建議事項︰
1.釐清定義問題︰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予以家庭照顧假彈性定義,並採逐步擴大適用範圍方式發展。亦即宜採法律授權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彈性因應,如,由現行限縮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擴大至其他適用範圍(如流感等疾病盛行等),避免新事例發生時,因家庭照顧假定義難以因應而必須屢屢進行修法工作。
2.將給付薪酬之規定納入︰由於勞工之有薪家庭照顧假,於國內係屬首創又涉及費用負擔問題,其日數及範圍建議採逐步發展,避免一步到位可能引發各類衝擊或反彈,但其規定仍應訂於母法,俾利立法院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