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強制治療問題
撰成日期:105年4月
更新日期:10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0010
(一) 反社會人格違常雖非精神衛生法上之精神疾病,但在精神醫學上仍屬一種疾病態樣,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所載,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患者從青年期(15 歲)期間即呈現一種廣泛的「漠視及侵犯他人權益」的模式,該診斷準則並列舉出7種行為或思考模式,且在沒有動機的前提下心理治療也不容易改善其人格障礙的程度;惟當患者覺得自己屬於某個群體時,在團體中其社會化的程度會進步,人格障礙症也有機會改善。結婚、與家庭緊密的聯結,以及穩定的工作,這些因子都能增進患者尋求改變的動機,並改善其症狀。
(二) 承上所述,此種反社會人格違常雖然不易治療,但仍有改善之可能,而且其對於刑罰之感應很弱,鄭員在捷運車廂內殺人,即「想藉由殺人被判死刑」 ,因此,提高刑罰也難對此等人產生嚇阻效力。應從事前預防層面著手,對其進行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或強制住院治療等,至少應將被鑑定為嚴重病人之相關資料通報縣市主管機關加強監控,以求防患於未來。總之,主管機關應研究是否有必要將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納入精神疾病範圍內,作為對其進行前揭強制治療的法源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