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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境外犯罪司法管轄權競合之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4月 更新日期:10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0013

(一) 按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雖可區分為屬地 、屬人 及保護 等管轄原則,惟當國人於境外涉及跨國犯罪時,則尚須考量與其他國家間之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對於此種國人在境外犯罪所衍生的跨國司法管轄權競合衝突問題,究應優先適用何種管轄權原則,似尚無定論,分述如下:

1. 有論者認 ,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不同國家基於不同法律基礎可以對同一事件主張管轄權,此類管轄權並無排他專屬性質,亦無任何適用之先後順序,其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人國籍國與被害人國籍國等,均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主張管轄權。通常,若犯罪嫌疑人在上述任何一個有權主張國之實際控制下,則該實際控制國進行管轄,一般並無問題,蓋此最為便利,且與實力相一致。然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之國家不願或不能行使管轄權,且有相關合法管轄權主張者均向該國主張管轄時,目前國際法決定此種管轄積極競合衝突時,首先是衡量主張國家與案件間是否有足夠密切關係;接著,妥協、相互尊重以及比例原則等,亦是解決此種跨國犯罪管轄權競合的必須考量要素。

2. 另有論者認 ,當跨國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管轄權國家之一(尤其是當時拘留涉案人的國家)通常依照自身政治判斷及其他重要主客觀因素來決定,例如「其與哪一個主張管轄權的國家關係較佳」、「是否基於禮讓互惠或者引渡協議等而將管轄權移交至另一個管轄權國」或「是否有相關國際公約可援引以作為讓渡管轄權之基礎」。亦即,由於目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如何處理,犯罪行為、結果、國籍橫跨多國的犯罪事件,牽涉到國際法、各國國內法、政經實力與國際情勢,經常是各執一詞、各有理據,最後的管轄往往是透過各國政府基於國際慣例、各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引渡條約、個案協商等方式決定 。

3. 惟亦有論者認 ,此種管轄競合一般係依屬地原則 、積極屬人原則 、保護原則 等優先順序判定管轄權之歸屬。除非犯罪地國家放棄管轄權,否則犯罪者國籍國管轄權無法主張優越性;同時,除非犯罪地、犯罪者國籍國放棄管轄權,且該行為在這些國家亦屬違法,否則被害者國籍國亦無法主張管轄權。但其亦認,在國際法與習慣國際法尚未有普遍性之明確規則產生前,對於仍有爭議之案件藉由提交由中立之國際司法機制,如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等進行判決,可能會成為最終的解決之道。

(二) 綜上,由於司法管轄權係各國國家主權的高度體現,因此我國在未與其他國家簽署相關條約或協定前提下,對於跨國司法管轄權競合衝突問題,原則上仍須在不侵犯其他國家主權前提下,以尊重、對等方式與其他國家進行個案協商。惟審酌個案協商有時難以迅速解決類似爭議案件,因此我國應努力厚實政經實力,藉由外交談判手段積極與其他國家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以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並確保國家司法管轄權之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