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WTO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部分:
原則上檢疫措施須參考國際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定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我國如採行與國際標準不同之管制措施,須有科學上之正當理由(客觀科學證據)且經適當的風險評估;於進入WTO爭端解決機制後,就此須負擔相當之舉證義務。
風險評估機制之運作部分,日本在內閣之下設有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轄12個專家委員會,並聘雇224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此人數不包括行政或其他人員),主要負責提供各政府部門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之科學性證據,另外也在資訊公開透明之要件下參與風險溝通之工作,至於風險管理則歸屬其他政府部門負責 。
在相關科學證據不充分時,可決定制定暫時性檢驗或防疫措施,但仍應設法取得更多資料,進行風險評估,並在合理期間內進行檢討。
(二) WTO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部分:
TBT協定不如SPS協定般,要求明確的科學證據。強制標示肉品產地來源,如以尊重消費者知的權益做為訴求的立法模式,可以適度減輕我國須提出具體科學證據之責任。
(三) 我國內國法管制措施會否被挑戰,甚至是否被他國(出口國)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繫諸於出口國經濟利益及業界施加的壓力多寡、台美關係、訴訟時間與成本等考量因素;WTO裁決結果之後續貿易制裁或報復措施,可能造成鉅額損失或貿易僵局。
(四) TPP加入條件
TPP開放給APEC成員加入及受其他締約方同意之經濟體。新加入成員需有意願及能力達到TPP之要求,而其加入條件須受之前已締約方所同意。亦即,我國需與目前12個簽署國個別談判加入條件,爭取其同意及支持,各簽署國自會基於該國利益對我國提出相對要求。
(五) 對於國際貿易的進行,各國均有維護自身產業權益及國民健康的需求。因此,貿易措施之採取必須本於公平合理原則,且須與他方進行溝通,方為國際貿易雙方互惠互信的展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