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應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瑞基
編號:R00017
(一)醫師應適用勞基法之修正與理由
勞基法自8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本法至遲於民國87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亦即前揭規定自公布日至今已將近20年,無論是衛生主管機關或醫院都有充裕的時間因應法律的修正與時代進步的需要,至今若仍以養成訓練需要時間,理由尚難謂充分。
(二)醫療糾紛的消彌
醫師不適用勞基法的最大問題在於,負責醫療品質的主要人員—醫師因為過勞而無法提供穩定的醫療品質,甚至是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主要原因,醫師也是人,需要充分的休息,才能提供良好的醫療品質,更能藉此消彌醫療糾紛。當然養成訓練不及是否也確會影響醫療品質,時至今日,其實際狀況,亦有待衛生主管機關釐明,所以正反意見的調和,當為此議題之解決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