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之婚姻教育相關問題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駱美霞
編號:R00021
(一) 家庭教育法自民國92年制定迄今,業於99年、100年、102年及103年分別修正第2條、第14條及第15條條文,惟未明定婚姻教育之施行與推展。
(二) 透過本法之修正,各級社會教育機構為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應經常辦理未婚聯誼活動,促進適婚男女組織家庭。(家庭教育法第8條)
(三) 家庭教育之推展方式,除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及參加成長團體外,應包括未婚聯誼活動之舉辦。(家庭教育法第11條)
(四) 主管機關應提供民眾4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必要時得研訂相關獎勵婚姻措施。(家庭教育法第14條)
(五)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辦理相關未婚聯誼活動。(家庭教育法第16條)
(六) 相關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如上開條文)似可考量修正,鼓勵未婚、適婚男女儘速組織家庭,結婚生子;並透過相關政策培養正確婚姻觀念,協助弱勢家庭成長,期能由社會全體國民共同促進家庭美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