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電價諮詢法制問題
撰成日期:105年5月
更新日期:10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寶珠
編號:R00029
(一)目前經濟部調整電價之程序
行政院為審議各公用事業之費率計算公式及其有關因素與標準,曾設置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然成立後鮮少運作,嗣後行政院組織再造,該單位已被裁撤,為避免變相增加人民經濟負荷,並合理反映社會經濟狀況,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應更公開化、透明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之監督。
近年來,各類公用事業費率之訂定,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或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費率計算公式,如經濟部所屬自來水事業、天然氣事業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自來水法、天然氣事業法組成水價評議委員會、費率審議委員會,負責水價調整、價格計算公式之審查。
而同是公用事業之電力事業,其電價公式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由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費率及各種費率之訂定,則依電業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濟部為審核台電公司依據本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研擬電價調整時,依立法院決議 :「電價費率審議會納入電業法予以規範,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法前,依據立法院之決議辦理。」惟仍未如自來水法、天然氣事業法等立法例,明定費率及計算公式應經費率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電價審議委員會應予法制化
政府基於維護人民生計及穩定物價的立場,對於公用事業之價格自有管制之必要,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機制,建議依立法院決議並參考自來水法第60條規定,於電業法明定應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由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予以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