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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後備軍人教召制度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6月 更新日期:10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0035

(一)有關應召員以出國逃避教召乙節,為遏止以出國規避教召之行為,國防部於本(105)年6月3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教育召集相關管制作法」-目前教育召集政策為「2年1訓」,因應工商發展及社會型態轉變,國人出國旅遊觀光頻率增高,為兼顧後備戰力儲備及人民遷徙自由,相關作法說明如下:依兵役法第39條規定,教育召集係依軍種、階級、專長等條件排定召訓順序,國防部在維持後備戰力前提下,已自104年起調整為義務役後備軍人於退伍後8年內「召訓2次」為原則,以使召訓義務更趨公平。另,為提升後備部隊召訓成效,自即日起,以出國因素申請免除召集及逾時未報到人員,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對此新措施由於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召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然國防部既自104年起調整為義務役後備軍人於退伍後8年內「召訓2次」為原則,建議可考量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等相關法令。

(二)再者,有關教召不公乙節,依兵役法第27條規定,現役人員退伍後納入後備軍人管理,至除役時止(義務役士兵36歲、志願士兵45歲、尉官及士官5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現行教召係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104年以前依「2年1訓」政策,每次召訓5至7天。有關教召人員選充及訓練,經審計部於10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結果,核有:「列管備役人員有多次受召訓情形,並有 7 成人員未曾受召訓,專長技能恐漸喪失,亟待研謀妥處,並維選員公平性…。」之缺失;因此,選員之公平性有待加強。目前選員係依後備軍人之軍種、階級、專長、戶籍地等條件,運用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選員,若戶籍地編管不足,則向鄰近縣市輻射選充,然僅以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選員,若已產生選員集中之不公平現象,則應思考改進措施,如改善電腦資訊系統之作業方式,避免選員集中有失公平性引發民怨。

(三)綜上,教召由原來之8年4次現調整為8年2次,然考量實施募兵制後我國之軍事訓練役僅為4個月,然在教召頻率減少且維持既有教召天數之狀況下,未來如何維持後備部隊戰力,政策上即應思考並將傳統之教召訓練方式與課程做全盤檢視,進而澈底改變妥為因應,方能有效增進訓練效益,俾以廣儲後備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