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年度負擔健保總經費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6月
更新日期:105年6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邱垂發
編號:R00037
(一)社會福利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其各制度目的分別在於:防貧、濟貧與扶弱。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之初,即強調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社會福利,也是一種保險制度,但絕非社會救助。
(三)政府年度應負擔健保經費,立法過程中僅就負擔比率加以討論,並未就應負擔之具體項目為何,予以著墨。
(四)負擔與補助概念不同,除本法明定健保總經費一定比率及特定補助為政府負擔外,不宜將其他法律所定之政府補助健保費,納入本法政府負擔項目,否則恐有違本法為社會保險制度之立法目的及本法第3條規範射程之疑慮。
(五)立法上,法規是否禁止溯及既往,應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法理,斟酌人民權利義務之信賴利益保障及公益原則考量後,決定之。惟倘施行細則第45條之修法新增項目內容有違母法意旨,則同施行細則第73條有關溯及既往規定之妥當性問題,即已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