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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台灣社會住宅之推動議題 撰成日期:105年7月 更新日期:105年7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0047

(一)政府應逐步確認社會住宅政策之規劃方向與執行配套,並適時修訂住宅法相關條文,並委請民間團體持續扮演倡議與監督角色。

綜析住宅法第2條及第4條相關規定,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非僅單一興建執行或經營管理之可為,其應架構在整合平台上,建立配套機制協力執行,包括住宅形式設計、財務規劃、入住對象比例、評點機制、租金與補貼設定、管理辦法等,且需考量擴大和當地與鄰近地區的需求,以及增加社區的公共設施與服務,以提升社區居住品質並改變原有排斥拒絕的態度。又按住宅法第5條之意旨,係為政府推行住宅政策啟動平台之基礎,是以後續有關「社會住宅」專章中,涉及社會住宅政策和整體執行策略部分,應確實予以評估和訂定具體可行的計畫,並規劃設計全盤性之執行配套,而非僅限於原則性之規範或政策性之指導;另「居住權利平等」專章部分,除於第46條應增修定更有規範保障弱勢居住者之規定外,尚須包括戶籍遷入和防止避稅等。另應可於第6條後段於政府之諮詢、審議、評鑑機制外,增列委請民間團體扮演倡議與監督角色。因此,政府未來在推動社會住宅之目標上,為確保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和弱勢居住權益之保障,應再妥以診斷評估並據以修訂相關法令,期能建構更建全完善之住宅法予以執行。

(二)政府可建立第三部門以推動並建全發展社會住宅,並輔以自給自足的可獨立營運模式。

參考荷蘭社會住宅計畫係由私立非營利組織住宅協會協助推行。該協會可經由政府提供便宜的土地,透過計畫申請得到興建社會住宅的貸款補助,同時也受政府法令與租金調整的規範限制,及財務與建築品質的監督。目前每一住宅協會擁有約5-10萬戶住宅,並設有專業經理進行組織管理。

有關荷蘭住宅協會共提供3 4 %的社會住宅,其透過良善的規劃設計,創造多元融合的社區居住型態。且各住宅協會的組織運作和財務管理皆獨立,為非營利架構下的出租住房組織,但為維持營運與興建成本所需,發展後期也開始興建出售市場住宅,而盈餘則繼續用於發展社會住宅與照顧弱勢居住服務上,包括租金補貼與社區住宅環境的維護。

因此,我國推行社會住宅不能僅以單純住宅、租金補貼的問題處理,而是須經整體思考與規劃設計的社會住宅政策。且住宅供給不全為市場商品化的過程,或僅由政府或財團建商興建與出售之,其亦可由第三部門參與興辦與管理社會住宅,規劃混合式社區住宅,並導入相關軟硬體服務,提升社區生活品質與融合非以營利考量,真正地落實解決人民居住問題的目的。另社會住宅的興辦和管理涉及層面甚廣,且其財務運作需要龐大經費支持,為使社會住宅發展得以長久與穩定,現階段如何健全財務機制是關鍵問題,也是複雜課題。因此,社會住宅發展之推動初期,政府可參考住宅法第5條和第37條規定,比照都更公司模式預為評估建立第三部門,作為成立社宅推動和管理之機制平台,適時輔以提供便宜土地和興建管理的經費,使其能逐漸自立營運;在長期發展上,第三部門亦需建立財務自主的經營方式,以透過地區整合與自給自足的商業營運模式作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