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會員國脫歐之實質條件及程序而言,歐盟條約第50條有如下規定:1.實質條件:歐盟條約第50條未就會員申請脫離歐盟設定任何實質條件,第50條第1項僅規定會員依據國內憲法規定,可決定脫離歐盟。2.程序規定:(1)通知:首先會員國應通知歐盟理事會其脫歐決定,該會員國可決定何時通知,並可在正式通知前與其他會員國及歐盟機構進行非正式討論,並無通知期限。(2)期間:擬脫離歐盟之會員國正式通知歐盟後必須在2年內完成談判,若屆時無法完成談判,該會員國也將正式脫離歐盟,除非雙方同意延長期限,但必須獲得所有會員國之同意才能延長。(3)談判前:歐盟理事會接獲通知後將制定談判準則,談判目標可能包括會員國退出安排及未來雙方關係之安排。(4)談判:依據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218.3條談判程序,歐盟執委會應向歐盟理事會提出展開談判之建議,通常做法為理事會將授權執委會進行談判,惟亦未排除理事會可指定其他談判者。(5)同意:理事會須通知歐洲議會談判結果,並獲得同意後才能完成談判。理事會內部則須經由通過超級條件多數決談判結果,亦即至少獲得72%以上會員國,65%之人口數之同意 (不包括申請退出之會員國)。(6)批准:相對於加入歐盟時須經由各會員批准之要求,脫歐時並無相同明文要求。但實質上歐盟條約修改及締結國際協定均可能需要依據歐盟條約第48條進行各會員國批准程序,且歐盟條約第52條所列舉之歐盟涵蓋地理範圍必須修改,且關於會員國之退出議定書亦須修改或廢除。
(二)歐盟迄今尚無脫歐談判經驗,且英國作為歐盟第2大經濟體及最大軍事國,脫離談判複雜性甚高,因此未來談判方式與期間將很難預期,至於未來英國與歐盟關係安排可能參考模式包括:1.挪威模式:挪威已融入歐盟單一市場,必須負擔歐盟預算,採納其法規及接受歐洲法院之決定,但無法影響歐盟決策及法規制定。挪威保有漁業與農業政策自主權部分,並得與其他國家締結貿易協定。2.瑞士模式:瑞士與歐盟就個別部門進行市場進入談判,瑞士負擔若干歐盟預算,但瑞士法院原則不受歐盟判決拘束。近年來由於瑞士移民政策被控違反雙邊協議,而瑞士不接受歐盟法院判決,因此已造成雙方關係緊張。3.土耳其:土耳其與歐盟為關稅同盟,目前貨品部分可自由流通,但服務、農業、政府採購等尚未自由化。4.加拿大:加拿大與歐盟已草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加拿大與歐盟各自簽署FTA對彼此並無影響,加拿大與未簽署FTA國家在市場進入與規則方面適用WTO最惠國待遇條件。
(三)英國脫歐可能造成之影響應該與後續談判及其參與模式息息相關,爰簡析如上,供政策上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