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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休假勞動權益之研析 撰成日期:105年8月 更新日期:105年8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瑞基 編號:R00056

(一)目前外國人來台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被主管機關指定為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對象,故對於從事此類工作的外國人休假,仍須尋求社會共識與替代性人力支援的解決方案,才可能落實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每七天休息一天。至於外籍看護工宗教活動的需求,例如基督教有星期日上教堂做禮拜的固定活動,因應此類需求如果只需要星期日上午半天,朝星期日半天的休假範圍規劃,則其困難性便可降低,宜邀請主管機關會同商議處理。

(二)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00屆會議於2011年6月16日在瑞士日內瓦正式通過「家庭勞工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將家庭看護工納入其制定應實行國際勞工標準,以保護和改善家庭勞工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此公約對簽訂有關國際勞工標準公約會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國際勞工標準包括:勞工享有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不被強迫勞動權,禁用童工和保護兒童權,公平就業、最低工資、基本工作條件、平等待遇和就業保險權,職業安全及健康權,社會福利保險權利,婦女享有產假權利。家庭勞工公約明確規定雇主和勞工之間要有明確的勞動契約,勞工每週要有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三)我國目前雖非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但在參與國際事務與遵循國際組織制定規範,應該要更努力尋求一致的標準,才能走向國際舞台。因此,未來對於家庭勞工的休假勞動權益部分,嗣替代人力有所補充後,政策上考量將外籍看護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至於工時等特殊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為該法第84條之1之適用對象,如此可以適度解決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動保護問題。長期而言,在建構長期照護體系,有關長期照護的人力培養,應規劃與家庭看護工結合、補充完整的人力需求,才能使目前的外籍看護工休假勞動權益問題獲得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