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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之裁併 撰成日期:105年10月 更新日期:10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坤煌 編號:R00066

(一)依外交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外交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且依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2條則規定,我國得於有邦交國家設置大使館、總領事館及領事館;於無邦交國家設置代表處及辦事處;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代表處。

(二)在80及90年代,由於邦交國遽減,外交處境困難,為求拓展實質外交關係,外交部積極在全世界非邦交國設立代表處(及辦事處)。目前我國有22個邦交國,但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歐洲、西亞、亞太及非洲總共設立120個駐外館處。

(三)根據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書所提供之數據,外交部主管預算共編列224億元,在外交部主管駐外機構人員經費部分,120個駐外使領單位以及其他包括經濟、教育、觀光等駐外單位在內,合計共1896名外館人員,所需人事經費就高達65億元,駐外機構業務經費編列30億5872萬元,預估一年花費超過95億元,維持外館營運成為外交部沈重負擔。

(四)與其他中型國家相比,我國駐外館處的數量偏多,似有通盤檢討部分駐外館處的存廢問題。由於國家財政窘困,因而必須撙節開支。若以功能考量,沒有實質外交效益或經貿交流功用,員額人數太少毫無實質作用的駐外館處,的確應考慮裁撤或就近合併。而我駐關島辦事處因過去是連結南太平洋島國與聯繫美軍的節點,但目前南太平洋各國都有代表處、大使館,駐關島辦事處功能已經被取代,加上與美軍聯繫也都改至夏威夷;駐漢堡辦事處由於和柏林代表處接近,事務似可交由柏林代表處代辦;駐吉達辦事處目前負責麥加朝聖相關業務,但因朝聖一年僅一次,相關業務宜由沙烏地阿拉伯的利雅德代表處接辦;駐挪威代表處則是因為長期與挪威外交關係無法提升、接觸層級不高,加上挪威近期也無建立駐台辦事處的意願。因此,外交部初步計劃裁撤美國關島辦事處、沙烏地阿拉伯吉達辦事處、德國漢堡辦事處及挪威代表處等4個駐外館處。

(五)在外交艱難、人力物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對於駐外館處之成效當然應加以檢討,只是標準到底在哪裡?倘若外館裁撤計畫以節省開支為主要目的,似乎欠缺更周詳的思考,而且與執政當局過去提升國際能見度、加強非正式外交關係的主張也有所矛盾。假如只因外交關係無法提升,豈不更應耕耘、開拓,而非輕言放棄。駐外館處之裁撤茲事體大,外交部似應注意以下三件事:外館之裁撤不能打擊外交人員之士氣、謹慎處理後續人事流動與資源重新分配,以及必須取得外館裁撤國的諒解。再者,亦宜斟酌對往後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尋求各國支持、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及重新復館等問題。

(六)此外,外交部似宜針對駐外館處個別訂定績效評核指標(KPI),對於駐外館處進行績效管理。駐外館處要有「存在」與「表現」的績效。「存在」意謂證明該館處的價值。每個駐外館處的角色不一,有的重經貿、有的重僑務或領務,不宜以統一的標準套用於全部駐外館處,一定要有明確的指標,而且也必須因地制宜。至於「表現」,則由館長自己訂工作績效指標;例如,達到多少觀光客來台旅遊、引進多少投資、服務多少僑胞、促成多少政府官員來台訪問等,訂出工作目標後陳送外交部審查,實際驗證駐外館處績效,作為將來檢討與裁併依據。